中国商业联合会争创洗涤十佳企业活动实施办法
收藏本信息编号:406 发布时间:2009-12-25 截止日期: 地区:
| |
| |
|
第一条 为使争创“全国洗涤十佳企业”(以下简称“十佳”)活动规范、公平、有效的开展,培育洗染业的名牌企业,根据洗染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创“十佳”活动,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在全国洗染行业企业中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
第三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授权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争创“十佳”活动,由其推荐组成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涤十佳评审委员会,并进行“十佳”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洗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十佳”推荐、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十佳”的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十佳”实行自愿的原则。凡争创“十佳”活动的企业在环保、设备和设施、规模和环境、管理、资产及营业额、工艺流程、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企业文化、科技创新等十个方面达到“十佳”标准的,均可申报“十佳”。
第七条 “十佳”证书、牌匾及标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统一制作、管理和颁发。
第八条 争创“十佳”活动,将作为全国洗染行业的争先创优活动长期开展下去。每年3、4月为推荐、申报期,5至8月为整理材料、评价认定期,9月正式发布。
第九条 “十佳”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2年,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要求延续“十佳”的,应提前3个月向颁发者申请;经审查,仍符合“十佳”标准的可以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2年。
第十条 被认定的“十佳”,仅限其总店和直营店使用“十佳”标识,其连锁加盟企业须单独申报,评审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一条 在“十佳”认定和延续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使用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相关证书、牌匾及标识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超出“十佳”认定和延续有效期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相关证书、牌匾及标识。
第十三条 申报“十佳”的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十佳”,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且两年内不得申报“十佳”。
第十四条 地级市以上洗染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协助做好“十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出现不符合“十佳”标准的企业,在通报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同时,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可建议中国商业联合会收回其“十佳”证书、牌匾,停止其使用标识,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在争创活动中被认定的“十佳”,应加强企业管理,自觉维护“十佳”的形象和企业自身荣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未被认定“十佳”的企业,不得冒用“十佳”的相关标识;被暂停或撤销“十佳”称号的,在暂停和撤消期,同时停止使用“十佳”的相关标识。
第十七条 在争创“十佳”活动中,参与“十佳”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者,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发布人信息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当前共有
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