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G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国内外商界一切力量,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商品流通,开展相关的商业经济活动,促进对外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商业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广先进技术成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
(四)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规范工作。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市场统计,向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
(七)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八)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初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告知常务理事,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监督本会理事及工作人员依照《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发展历程
2000年
中国洗染业展览会创办
“第一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于2000年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举办。这届展会由国家国内贸易局主办,国家国内贸易局科技质量管理中心承办。展会共设展位近100个,同时还举办了相关的技术讲座和研讨会。
展览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举办方和有关地方洗染协会和企业商讨,建议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洗染行业组织,以利于业内的沟通和行业的发展。当时,国家国内贸易局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正在体制改革和重组时期,时任国内贸易局科技质量管理中心副主任王淑媛牵头此项工作,培训处副处长刘勇、办公室主任潘炜,以及陕西省洗染协会会长李庆山、北京联利展览公司总经理王河生等部分地方协会和企业的代表参与了此项工作的策划筹备。
2001年
第二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举办
“第二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于2001年8月29日至31日在北京“中国军事博物馆”举办。此届展会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展会规模和组织形式上较第一届有了新的提升。
此前,国家国内贸易局撤并,中国商业联合会重组完成,筹备负6责洗染行业工作机构的工作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承接。王淑媛(时任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部长、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刘勇(培训处处长)、潘炜(办公室主任)继续负责此项工作。
2002年
洗染业工作委员会成立
“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洗染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成立。这是中国商业联合会为整合、规范系统内部洗染业工作机制,落实洗染行业工作的过渡性机构。4月16日至18日在青岛召开“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工作会暨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洗染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2002年这次会议是我国洗染行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洗染行业协会和企业及部分行业管理部门的代表1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明等领导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以协会的模式运行,以这150余人所代表的企业为基础,选举产生了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王淑媛任主任,刘勇、李庆山任常务副主任,潘炜、王河生任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形成了全国洗染行业协会组织的雏形。

第三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举办
“第三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于9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中国军事博物馆”举办。
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创办
“首届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 于2002年9月7日在北京“中国军事博物馆”举办,这是我国洗染行业首次全国性的职业技术竞赛。这届竞赛设“熨烫”、“织补”、“去渍”和“皮衣护理”四个项目,有近40名选手参加了竞赛。“首届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与“第三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同期同地举办,有力的提振了展会规模和人气,展会与竞赛相呼应、相支撑,使行业的凝聚力得以逐步增强,洗染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也得到了扩大。
《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颁发实施
《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于2002年9月29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该标准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洗染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就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编写的,是我国洗染行业第一个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确定洗衣师职业共设: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对洗衣师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为洗衣师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科学、规范的依据。该标准由潘炜担任编写组长,陈蕾、闻力生、王河生、鲍光华、钱华、李庆山、谢军、马信礼、林春肇、牛建国等参加了编写或审定工作。
此后,《洗衣师》国家职业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陆续编写完成,洗染委的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开始启动。
2003年
第四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举办
“第四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于2003年8月21日至23日在北京“中国军事博物馆”举办。展会倡导“健康洗涤、绿色洗涤”为主题,克服了“非典”带来的不利影响,展位达到158个,6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展,展会规模再创新高。
同期还召开了第二次中国商业联合会全国洗染业工作会,来自全国洗染业的一百多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还特邀了韩国洗染业协会会长千今奉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介绍韩国洗染业发展状况。

第二届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举办
“第二届全国洗染业职业技能竞赛”于2003年8月22日至23日与“第四届中国洗染业展览会”同地举办,此后逐步形成了竞赛与展会统筹安排,同步展开的运作模式。竞赛设:面料鉴别、熨烫、去渍、皮革涂饰和保养、织补5个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