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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实施

  • 分类:公示公告
  • 作者:中洗委
  • 来源:中洗委
  • 发布时间:2019-11-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实施

【概要描述】

  • 分类:公示公告
  • 作者:中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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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员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协会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在“2019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说明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公示,现发布实施。

 

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英文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Laundry Business Committee或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缩写CLA),简称“中洗委”或“中商联洗染委”,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全国洗染服务、洗涤设备、相关材料制造企业、各地方洗染行业协会及从事与洗涤行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自愿加入的全国洗染行业非营利性的协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简称“商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按照“改革、联合、科技、服务”的工作方针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促进洗染行业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的提高,强化洗染行业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洗涤,致力于不断提升全国洗染行业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  本会受商会领导,代表商会管理会员中从事洗染业相关活动的单位,发展会员,组织与洗染行业相关的各项活动。接受国家商务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徽标:以商会徽标图案为基础图案,在下三分之一处画草绿色“W”型水波纹。图案整体似洗衣机仓门、颜色蓝绿相间,象征中洗委倡导“科学发展、绿色洗涤”的理念。(见附件)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行业及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行业相关法规。及时反映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承担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受政府委托制定全国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工作。
  (三)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性机制,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权益。
  (四) 举办各种形式的论坛交流会、展示会、博览会等活动,发布和推广适合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转化为生产力。
  (五) 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和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提高。

(六)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咨询服务,以多种形式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七) 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与机关组织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互访与合作。  

(八) 行业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围绕组织洗染业基本理论、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能力等方面开展培训、研讨、信息交流等活动。
  (九)接受政府或机关行政部门委托(授权)、承担行业机关的审核、检查、考评、评比、鉴定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三章   委员单位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统称“委员单位(或会员)”。分为副主任委员单位,专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四种类型。
  第九条  被批准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的同时就具备了“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成为中洗委会员单位:
  (一)各级洗染协会或洗染业相关的组织,洗染服务企业及洗染设备和相关产品制造、销售企业,单位(团体)内的洗衣厂(部门),从事服装、鞋帽、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洗涤保养的企业(单位),从事与洗染相关的教育、培训、研究的单位。以上单位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合法营业资质。

(二)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誉记录。

(三)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全国或当地拥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四)拥护本条例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中洗委入会申请表,并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补充材料;
  (二)经中洗委秘书处审核,寄送或在线传送入会通知;
  (三)收到入会通知后,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牌匾”和“证书”即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洗染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有效期为2年);
  (四)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撤除相关标识。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举行相关选举表决活动中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应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信息服务。如《中国洗衣》期刊,和“中洗委会员”微信及QQ群入群资格,“中国洗衣”网、黄页等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商会的名誉和权威;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为本会的管理和发展出谋划策,为发挥本会的整体优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经主任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条例和《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或不规范经营,在行业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二)严重损害本会或本会其他会员单位名誉,并不及时纠正的;
  (三)累计2年不缴纳会费,即被视为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为本会工作班子成员。
  第十六条  按照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会的主任由商会法定代表人提名,经中国商业联合会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聘任和调整由主任提名,全体副主任半数以上通过,报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审批。
  第十八条  本会的委员单位由副主任委员单位,专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及委员单位构成。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二十条  最高决策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四)主任、专职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行商会章程规定,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另报商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推荐副主任、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出席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职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主任工作,分工管理部分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处室负责人,报主任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七条  执行商会会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每年应按时交纳会费标准为: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10000 元;

(二)专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单位每年5000元。

(三)常务委员单位每年3000元。

(四)委员单位每年 1000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相关费用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各种培训、展览、展示活动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活动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与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和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主任、秘书长、财务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会务管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条例的修改,先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经主任办公会审核、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议案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体会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发布起即时生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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