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顾客应如实告知皮鞋(皮具、包)的有关情况,并将饰物、配件取下;经营者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保养效果。《凭证》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 顾客对双方议定的高档皮鞋(皮具、包)可要求“保值保养”支付不超过保值价值5%。
3. 经营者按天津市地方标准《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提供皮鞋(皮具、包)保养服务。
4. 顾客持《凭证》取皮鞋(皮具、包)。《凭证》遗失,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鞋(皮具、包)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顾客承担。
5. 顾客持《凭证》取皮鞋(皮具、包)时,发现保养质量问题,应当场与经营者确认,否则顾客自行承担责任;由于经营者责任,保养质量未达到《标准》或致使皮鞋(皮具、包)损坏的,应退还保养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6. 经营者丢失顾客皮鞋(皮具、包),应按照《天津市洗染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折旧赔偿;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参照市场价格折旧赔偿。
7. 顾客逾期不取,经营者逾期不交,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8. 本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问题,责任方按《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本协议及《凭证》是不可分割的,且一式三份(消费者一份,经营者二份),共同构成本合同。
10.顾客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盖章): 电话: 顾客姓名: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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