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2006-07-05 10:12: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249—2005
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
ICS 03.080.3
广东省地方标准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2006-07-05 10:12: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249—2005
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Requirements of Classification for Laundry and Deterging Businesses
ICS 03.080.30
备案号:16803-2005
DB44
2005-03-25发布 2005-07-01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我省洗衣洗涤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各洗衣洗涤企业具备与其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满足洗衣洗涤服务的质量要求,保障公平竞争,促进我省洗农洗涤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和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广东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如喜、卢志基、郑琼冰、蔡依军、马国宗、林春肇、江世平、郑宪湘。
洗衣洗涤企业分等定级要求
1 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洗衣洗涤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酒店附设的洗衣房和采用“店厂合一”模式经营的洗衣洗涤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44/T 249-2005 商业洗衣洗涤服务质量规范
ISO 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DB44/T 249 2005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洗衣洗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DB44/T 249—2005。
5 五星级企业要求
5.1 规模
5.1.1 生产场地
5.1.1.1 面积不少于2000m2,内部布局合理。
5.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间。
5.1.1.3 设专门的衣物理化和卫生指标检测分析室。
5.1.2 经营规模
5.1.2.1 在广东省内有专营店100间以上(包括100间)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包括2000万)。
5.1.2.2 每间专营店面积不少于l0m2。
5.1.2.3 专营店统一装修,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5.1.2.4 专营店服务实行电脑管理,电脑系统与生产部门联网。
5.1.2.5 旗舰店设有专门的顾客休息区域。
5.2 设备设施
5.2.1 干、水洗设备和辅助设备配备齐全合理,能充分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要求。
5.2.2 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5.2.3 具备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50%。
5.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5.2.5 配置与生产相适应的污水、废气处理系统,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检验,获得认可证照。
5.3.7 经营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工号牌。
5.4 质量规范
5.4.1 衣物洗涤返工率控制在3%以内。
5.4.2 待出品衣物随机抽查合格率达到99.5%以上。
5.4.3 顾客投诉率小于5‰。
5.5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 9001—2000认证。
6 四星级企业要求
6.1 规模
6.1.1 生产场地
6.1.1.1 面积不少于1000m2,内部布局合理。
6.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区域。
6.1.1.3 设专门的衣物理化检测分析室。
6.1.2 经营规模
6.1.2.1 在广东省内有专营店50间以上(包括50间)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包括1500万)。
6.1.2.2 每间专营店面积不少于8m2。
6.1.2.3 专营店统一装修,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要求,统一收费标准。
6.1.2.4 专营店服务实行电脑管理。
6.2 设备设施
6.2.1 干、水洗设备和辅助设备配备齐全,能充分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质量要求。
6.2.2 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6.2.3 具备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30%。
6.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6.2.5 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的蒸汽锅炉,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获得认可证照。
6.2.6 有专用的衣物收送车辆,车况完好,车身有明显的统一标识,车厢内部干爽整洁,洗前洗后衣物要隔离。
6.3 机构与人员
6.3.1 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6.3.2 所有人员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3.3 具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40%,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3%。
7.1.1.2 设有固定的成品质检区域和存放区域。
7.1.2 经营规模
7.1.2.1 有经营门店20间以上(包括20间)或商业洗衣洗涤年营业额1000万元人民币(包括1000万)。
7.1.2.2 每间门店面积不少于6m2。
7.2 设备设施
7.2.1 干、水洗设备配备齐全合理,能基本满足洗涤各种衣物的质量要求。
7.2.2 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7.2.3 具备当前较先进的洗烫设备,全自动机械设备台数所占比例不少于20%。
7.2.4 有满足要求的设备维修保养专(兼)职人员,有定期的维修保养计划。
7.3 机构与人员
7.3.1 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7.3.2 所有员工均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3.3 具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30%,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7.3.4 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7.3.5 经营服务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能讲普通话。
7.4 质量规范
7.4.1 衣物洗涤返工率控制在5%以内。
7.4.2 待出品衣物随机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
7.4.3 顾客投诉率小于1%。
8 综合评价
8.1 评价方法
8.1.1 企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后,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8.1.2 根据企业自愿申请的星级,对照标准要求,逐条评价。
8.1.3 采用现场考核、现场抽查衣物洗涤质量和抽查管理记录、技术质量原始记录、质量检验报告、顾客投诉记录等方法进行评价。
8.1.4 每条评价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8.1.5 每条的评价人员不少于3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结果为该条评定结果。
8.2 评价结果
8.2.1 评价结果符合的要求:无不符合条,基本符合条不超过两条。
8.2.2 评价结果符合,授予被评价对象所申请的级别。
8.2.3 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8.3 有效期及复评
8.3.1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期满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组织复评。
8.3.2 经过复评,符合标准的企业其原来的级别继续有效;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其原来的级别废止。
8.3.3 企业可随时中请更高级别的评价。
8.3.4 企业若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须重新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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