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
2006-07-10 11:09:28
ICS 03.080.30
备案号:16802-2005
DB44
DB44/T249—2005
商业洗衣洗涤服务质量规范
Code of Quality for Commercial Laundry and Deterging Service
2005-03-25发布 2005-07-01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衣洗涤业已在广东兴起并发展。为提高洗衣洗涤业的服务质量水平,规范行业行为,营造良好的洗衣洗涤环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和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标准化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广东省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天天洗衣洗涤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如喜、卢志基、史可扬、顾伯芳、施剑荣、郑琼冰、潘震飞、冯剑辉。
商业洗衣洗涤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洗衣洗涤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经营服务要求以及对商业洗衣洗涤的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业洗衣洗涤。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行业的洗衣洗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3171 洗衣粉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BZ 8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洗涤剂
QB/T 1224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2116 洗衣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衣
用专用的洗涤设备、洗涤剂对各种纺织服装及皮革服装进行清洗的过程。
3.2 洗涤
用专用的洗涤设备、洗涤剂对家居和酒店、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用的各种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进行清洗的过程。
3.3 干洗
用专用的干洗设备及干洗剂对衣物进行清洗的过程。
3.4 水洗
用专用的水洗设备、洗涤剂对衣物进行清洗的过程。
3.5 熨烫
用专用的熨烫设备和工具对衣物进行整熨定型的过程。
3.6 消毒
用紫外线、臭氧、消毒剂或高温、熏蒸等设备和手段杀灭衣物病菌病毒的过程。
3.7 布草
指家居和酒店、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用的床上用品、毛巾、台布、窗帘、椅套、地毯等各种纺织用品的总称。
3.8 客衣
指顾客交洗的各种纺织服装的总称。
DB4-4/T249--2005
3.9 皮革皮草
指皮革服装、毛皮服装及制品。
3.10 专营店
指专门从事商业洗衣洗涤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
4 要求
4.1 洗衣洗涤
4.1.1 设施和环境
4.1.1.1 场地
有满足洗衣洗涤业务要求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m2。
4.1.1.2 环境
4.1.1.2.1 房屋建筑坚固、光线充足、通道顺畅;墙面、天面应清洁不脱落;地面无污水、果皮、痰迹和垃圾。
4.1.1.2.2 工作区有足够的空间与一定的间隔,流程合理,不得逆向或交叉;洗前洗后衣物有分开、独立的存放区域,洗衣区和净衣区有严格的区分,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4.1.1.2.3 工场内应有上、下水道。地面以及工作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
4.1.1.2.4 工场内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4.1.1.2.5 工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4.1.1.2.6 工场内所用的建筑与装饰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室内空气质量要符GB 18883的要求。
4.1.1.3 设施
4.1.1.3.1 配备完善的排污设施,污水排放(包括干洗衣物使用的有机溶剂)及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4287和GB 8978及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标志符合CD 13495要求;配备满足洗衣洗涤用的蒸汽设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4.1.1.3.2 工作区前应设有更衣室、流水洗手池。
4.1.1.3.3 工作场所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4.1.1.3.4 工场内应安装紫外线或臭氧等专业消毒设施。
4.1.2 设备
4.1.2.1 水洗工场必备设备及设置去渍台、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熨烫设备。
4.1.2.2 干洗场必备设备及设置去渍台、干洗机、人像机、熨烫设备(蒸汽夹烫机)。
4.1.2.3 皮革皮毛衣物清洗保养设备符合专业技术要求。
4.1.3 机构与人员
4.1.3.1 机构
设置合理机构满足洗衣洗涤业务的能力;配有负责生产、技术的人员;各部门设有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规定他们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各岗位有明确的职责。
4.1.3.2 人员
4.3.2.1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由熟悉了解洗衣洗涤工作、有一定洗涤经验、具有洗涤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洗衣洗涤技术质量工作。
4.1.3.2.2 有洗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洗烫岗位员工总数的10%。
4.1.3.2.3 制订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的计划。培训计划应与洗衣洗涤业务相匹配。
4.1.3.2.4 洗衣洗涤各岗位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掌握洗涤技能的人员上岗操作;洗衣洗涤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1.3.2.5 洗衣洗涤各岗位人员应在上岗前及定期(每年一次以上)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在治愈之前不可上岗。
4.1.3.2.6 操作特殊设备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4 洗衣洗涤工艺
4.1.4.1 操作规范
4.1.4.1.1 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应清洗干净。
4.1.4.1.2 工作场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定期对空气和物体表面进行消毒。
4.1.4.1.3 衣物洗涤前应先经过消毒处理,如未进行消毒处理,必须在洗涤时加入杀菌剂。
4.1.4.1.4 洗前洗后衣物必须隔离。
4.1.4.1.5 干洗后的衣物需采取适当措施排除衣物内残留的干洗剂。
4.1.4.1.6 干洗剂要回收利用,采用机械通风排除工作场所内废气。
4.1.4.1.7 要建立洗涤质量检验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委托卫生防疫部门对洗后衣物的卫生指标进行检验。若检验不合格,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4.1.4.2 洗涤剂选择
4.1.4.2.1 根据被洗物品的材质、色泽、新旧程度、污渍的性质和程度选择适应的洗涤剂。
4.1.4.2.2 洗涤剂质量应符合GB/T 13171、QB/T 1224和QB/T 2116的要求。
4.1.4.2.3 优先使用符合HJBZ 8要求的洗涤剂。
4.1.4.3 工艺流程
4.1.4.3.1客衣水洗
↓---------------------------消毒-----------------------------↓
检查分类→预去渍→水洗→脱水→烘干(晾干) →熨烫→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3.2 干洗
↓---------------------消毒-------------------------↓
检查分类→预去渍→干洗→去污渍→干洗→定型熨烫→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3.3 布草水洗
↓--------------------消毒------------------↓
检查分类→水洗→脱水→烘干→整烫→质检→折迭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1.4.3.4 皮革皮草
↓-----------------------------消毒-------------------------↓
检查分类→表面去污→水洗→整形→阴干→熨烫→加脂或上光→质检→包装→入库发货
↙↘
返工→不合格
4.7.5.1.3 皮革皮草应清洁、不损伤、不变形、不变硬。
4.1.5.2 卫生指标
洗后衣物中细菌菌落总数≤15cfu/cm2,不得检出致病菌。
4.2 经营服务
4.2.1 场所
4.2.1.1 专营店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m2,设有专用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柜台,洗前洗后衣物要隔离。
4.2.1.2 专营店房屋建筑牢固、光线充足、通风干爽、整齐清洁。
4.2.1.3 专营店字号牌匾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
4.2.1.4 营业执照、服务公约、价格表、投诉电话、营业员证件等应明了并公示。
4.2.2 经营服务人员要求
4.2.2.1 有一定的文化和洗衣洗涤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服务。
4.2.2.2 着装清洁整齐、接待顾客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
4.2.2.3 应在上岗前及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可上岗。
4.2.2.4 不留长指甲,不在工作场所抽烟,工作前洗净双手。
4.2.3 服务质量规范要求
4.2.3.1 收发业务
4.2.3. 1.1 了解客户要求
明确和理解客户对所洗物品的洗涤熨烫要求。
4.2.3.1.2 检查衣物状态
与客户当面检查被洗物品的实物质量状况,包括新旧程度、脏净程度、衣服织物的材质、附件状况、质量状态, 经客户确认并记载。对衣物已存在的质量瑕疵如发现残破、严重污渍、起泡、色差、色花、变形等质量问题必须经客户确认且详细记载,并明确洗涤方式。应向顾客 说明洗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好记录并经顾客签字确认。未能与客户当面检查的衣物,如发现问题洗前必须经过客人确认。
4.2.3.1.3 标识
被洗物品必须有唯一的识别标记,确保不与其他物品混淆。
4.2.3.1.4 资料记录
凡是与洗涤有关的客户和被洗物品的信息资料,应字迹清晰、齐全完整记录在服务单上,经经营单位盖章及营业员和顾客分别签名,妥善保存便于交货核查。服务单内容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实物质量状况(质地、瑕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限:客户姓名、地址电话,经营者的地址电话、监督电话:有关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处理的办法。
4.2.3.1.5 衣物处置
5 申诉与处理
5.1 经营者对顾客提出的申诉应积极对待,及时处理。
5.2 洗涤高档、贵重衣物时,可由双方协商确认衣物价值并商定洗涤费用。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损坏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价值予以全额赔偿。
5.3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洗涤后损坏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予以赔偿,衣物的新旧程度和当时的市场价格折价由双方协商或法定机构裁定。套装以损坏的单件理赔,衣裤的计算比例为6:4。
5.4 损坏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款的25%。
5.5 洗涤后的衣物,洗涤质量未达到本标准4.1.5条的,应免费返工一次,如仍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全额退还洗涤费。如衣物损坏,按本标准5.3、赔偿。
5.6 消费者申诉应在衣物取回前,衣物由消费者检查确认取回之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负返工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5.7 衣物由约定交货日起计,消费者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不取的,经营者可适当收取保管费,超过半年消费者仍未取回的,衣物损坏或遗失,经营者不负相关责任。
5.8 经法定检验鉴定,属衣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标识错误,洗涤加工后出现褪色、缩水、起泡、变形等情况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5.9 不是同时送洗的套装,若洗涤后上、下装出现颜色偏差,不属于洗涤质量问题,经营者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同时送洗的套装,洗涤前已经存在的颜色偏差,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一同签字确认,经营者对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5.10 对经确认不属经营者责任的,在消费者同意下,经营者应协助消费者解决。
6 综合评价
6.1 评价方法
6.1.1 采用现场考核、现场抽查和查看有关证照、管理记录、技术质量原始记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法评定是否符合本标准第4、第5章的各条要求。用不符合、基本符合、符合作各条要求的评价意见。
6.1.2 评价人员不少于3人,以三分之二以上相同结果为该条评价结果。
6.2 评价结果
6.2.1 评价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
6.2.2 评价结果符合的要求:无不符合条,基本符合不超过两条(不含洗衣洗涤质量要求)。
6.2.3 评价结果为不符合的企业,整改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6.3 有效期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组织复评。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