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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开展国家级服务业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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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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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2021年4月15日,商务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商建函〔2021〕132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商贸流通标准化专项试点工作,旨在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

《通知》强调,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促进内外贸标准互联互通和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了试点建设的主要方向和具体任务,要求要围绕商贸流通提质增效和内外贸一体化两个方向,根据实际选择1个或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开展试点。具体任务包括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深化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同时,对试点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试点申报、审核、验收等组织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

《通知》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政策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标准化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不断提高商贸流通标准化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借助多种媒体渠道,对试点城市和企业的试点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附件: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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