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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保护消费者需要,故全国人大2009年批准对该法进行修订。
11月8日,洗染委代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会上提出了6条修改意见:1.送审稿第七条,“经营场所、服务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该有配套的具体标准,否则无法操作;2.送审稿第九条“上门销售”不应该与网络销售、电视销、电话销售、邮售并列;3.送审稿第十九条“警示”改为“告知”;4.送审稿第二十一条保修期限没有明确;5.送审稿第五十条第三款应该赋予“缔约的服务者”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服务者”追偿权;6.洗染行业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来处理,不应该适用消法。因为,洗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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